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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证未批急着种树 单位个人双双受罚
时间:2016-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了抢季节种桉树,在砍伐证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砍伐林木,近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桂林某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主要责任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6年3月,桂林某有限公司与灵川县潭下镇合堡村委大銮自然村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并由该公司支付了12万余元的承包金,山场的开发事由主要由公司股东伍某某负责。2013年11月,该公司向潭下林业站提交采伐“镰刀湾”山场的申请,林业站将该申请在合堡村委、大銮村进行了公示,但公示期间林业站查实该山场存在权属纠纷,同年12月,林业站将申请报告退回给了该公司,并向该公司说明了不批准的理由。此时,该公司已经购买了大量按树苗,公司及项目负责人伍某某认为若再不种下就要错过栽种季节,于是在伍某某某的指挥下,聘请工人将到山场砍伐树木进行开垦及炼山,村民及林业工作站人员到砍伐现场劝阻无果后,经村民报警后,青狮潭水源林派出所将伍某某拘传到案。经现场勘查,“镰刀湾”山场被采伐的树种有松木、杂木、杉木,采伐株数为1679株,采伐林木蓄积量为61.292立方米,属数量巨大。

检察官寄语: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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