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无视法律,明知制造毒品是犯罪,还租厂生产麻黄碱。2018年7月24日,黄某某、张某某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19日,张某某用假名“肖某”租下灵川县某村的一家厂房,并以生产防火胶为名,邀请李某某、温某某(另案处理)等工人到工厂为其工作。张某某和一名叫“师傅”男子负责指挥工人生产,黄某某负责购买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转移伪装好的麻黄碱。该工厂白天关闭,晚上生产,生产时有浓烈刺激性气味,工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工作。期间由于原料不足及气味太浓烈怕引起工厂周边群众注意,张某某、黄某某决定转移工厂。
2016年5月12日, 黄某某、李某某联系货车司机王某某将原料及生产工具运往湖北恩施,运至灵川县潭下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抓获李某某。当晚民警突击某村制毒工厂,扣押生产制毒物品原料及生产工具一批。次日经李某某指认下,民警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小区内,查获包装好的制毒物品8箱(净重399.8斤)。经鉴定,该制毒物品中检测出麻黄碱。2017年5月17日,黄某某、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 张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