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蒋某、唐某等5人,因摆摊不服城管依法清理,阻挠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蒋某、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8年1月2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收到灵川县某市场管理办公室下发的禁止摆摊的通告后,依然于次日与蒋某(李某乙的丈夫)、唐某(李某丙的丈夫)一起在该市场后门的消防通道处摆摊卖水果。当天,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清理占道经营的摊位时,遭到其5人的阻挠。后报警请求民警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政府工作人员再次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但他们仍然拒绝撤走摊位。当民警上前收缴摊位上的水果刀时,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则向政府工作人员及民警洒石灰粉,唐某、蒋某欲用甘蔗、木板殴打民警,被制止。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对其5人进行控制时,遭到极力反抗,致使2名民警、1名政府工作人员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次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被刑事拘留,蒋某、唐某被取保候审。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蒋某、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5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析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蒋某、唐某等5人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3人轻微伤,5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结合其5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5人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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