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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坐牢不悔改 持刀盗窃再蹲监
时间:2018-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赵某曾3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持刀入户盗窃。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现年26岁的赵某在2011年至2015年间,1次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2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5年11月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9日凌晨,赵某持刀和其它作案工具,窜到灵川县某村一户住家,见该住户两层楼房一楼后门未上锁,并进入一楼房间内,将一个上了锁的小木箱盗走,撬开箱子将他人内存现金2.6万元盗走。同年11月5日,赵某持刀等工具窜至另一户住家中,盗走他人现金3000元。2018年1月18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赵某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已达到巨大的50%(2万),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赵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10条规定,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规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赵某曾因盗窃被判刑,携带凶器盗窃数额2.9万元已超过达数额巨大的50%(2万),属“其他严重情节”,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判刑。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是否累犯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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