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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拉乘客行报复 致人重伤再次判刑
时间:2018-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白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为了争拉乘客,将他人打成重伤。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4年。

  现年28岁的白某,2008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7年5月19日,在灵川县定江镇火车站西站从事出租车生意的白某,认为同做出租车生意的秦某等人与他争拉乘客,抢了他的生意,而心生报复。遂纠集“牢头”(绰号,在逃)及“牢头”的朋友在桂林一家五金店购买了钢管,当日下午,在白某的指使下,3人持钢管将在火车站等乘客的秦某等人打伤。经鉴定,秦某构成重伤二级,属八级伤残。同年10月20日,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某归案后如实供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白某有犯罪前科、为报复他人持械伤人并至人八级伤残,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轻伤以上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白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白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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