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未满三年的陆某又因犯盗窃罪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某做出一审判决。
2014年4月19日下午19时许,陆某伙同邱某(已判刑)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开往广西灵川县大圩镇矮江村的清源竹鼠养殖场附近伺机偷盗竹鼠。在竹鼠养殖场内人员离去后,由邱某负责进入养殖场内实施盗窃,陆某则驾车在旁守候。邱某先用随身携带的老鼠药将养殖场内的守门狗毒死,再用铁棍把养殖场大门的锁撬开,接着用事先准备的编织袋将195只竹鼠装好,随后,邱某、陆某二人将竹鼠拎上面包车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在驾车逃离的路途中,因竹鼠咬破编织袋继而将面包车线路咬断致使面包车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陆某、邱某(已判刑)二人遂将竹鼠丢弃到路边的田里后弃车逃走。2017年3月2日,陆某到灵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经灵川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竹鼠价值为人民币776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在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于2018年8月30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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