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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坐牢不悔改  扒窃手机再蹲监
时间:2018-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石某曾因故意伤害、盗窃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扒窃他人手机,被失主当场抓获并追回手机,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0岁的石某,2008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刑满释放。2014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0月刑满释放。2018年1月18日,石某与石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来到灵川县八里街某菜市场扒窃他人手机,石某发现一居民上 衣口袋里的手机后,即趁人不备,将手机盗走,随后石某搭乘石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居民当场发现抓获并索回手机。次日,石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19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石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以扒窃方式实施盗窃的,不论是否取得他人的财物,都可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以盗窃所得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为追诉标准,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仅作为量刑及并处罚金轻重的重要依据。石某伙同石某某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是否累犯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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