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好吃懒做,为了“来钱快”,先后六次到同村村民蒋某家中窃取钱财供自己挥霍。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46岁的李某是灵川县人。2017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来到同村村民蒋某家后门,从后门进入蒋某家中,到二楼蒋某卧室的电视柜抽屉里窃取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0元;2017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蒋某家中,从蒋某儿子卧室的床头柜里窃取800元,从一楼一小房间的柜子抽屉里窃取200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以攀爬的方式进入蒋某家,从一楼一小房间的柜子里的背包内窃取19400元;2018年3月24日,李某以攀爬的方式进入蒋某家中,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的裤子里窃取1900元;2018年4月10日,李某以攀爬的方式进入蒋某家,从一楼小卖部的柜台里窃取180元,从一小房间衣柜里的皮夹克中窃取4000元,从房间床上的钱包里窃取480元;2018年4月30日,李某再次以攀爬的方式进入蒋某家中,后被蒋某发现,李某趁蒋某不备逃离现场。
2018年5月8日,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多次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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