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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自家林 主动投案获缓刑
时间:2018-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灵川县的周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砍伐自家林木。近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周某是其叔叔周某某(智力残疾)的监护人,周某某的山场、田地由周某管理。因周某某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长年漏雨,周某为筹集修缮资金,决定砍伐周某某山上的林木变卖。 2017年12月初,周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请人砍伐周某某的山场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52.2立方米。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2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到派出所询问,周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6月13日,周某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灵川县法院认为,周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后,在司法机关未确定其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已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 理 评 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周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场林木52.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故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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