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案件信息发布
案件信息发布
赌博输钱捅伤人  主动赔偿获缓刑
时间:2018-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苏某经人介绍手机网络赌博输钱,不服气继而将他人捅成重伤。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7年11月初,苏某经阳某介绍手机网络赌博输了钱,苏某怪罪于阳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同年11月10日,苏某再次找到阳某,向他索赔赌博输的钱,阳某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身上,便不予以理睬,苏某恼羞成怒,持刀捅伤阳某左侧背部等部位。经鉴定,阳某构成重伤二级。事后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其家属又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7万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苏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苏某因经人介绍手机网络赌博输钱恼怒,继而将朋友捅成重伤,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苏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又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