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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机并窃取银行款  在校大学生自毁前程
时间:2018-1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在校大学生兰某盗走他人手机并窃取银行款。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22岁的兰某,就读于桂林某高校本科,2018年3月30日,兰某在校内趁学生在球场上锻炼之机,盗走学生张某放于篮球架下的手机一部。次日,兰某使用张某的手机盗取张某支付宝里的存款1.44万元。后兰某又以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47元。初尝甜头的兰某继续作案,4月1日、4月2日,兰某又趁学生不备在学校篮球架下分别盗走王某、高某手机各一部,并将王某手机中微信所绑定银行卡内的存款3110.89元盗走。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788元和1833元。受害人报案后,4月4日,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兰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兰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兰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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