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卢某、赵某、王某、赵小某每人出资2000元租下灵川县八里街一出租屋,供他人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为扩大经营,同年3月,李某、郑某、唐某等三人加入合伙,之后每天获利由卢某一方和李某一方对半平分。4月中旬,该场所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20余人,缴获无主赌资14380元及扑克牌一副。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某等七人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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