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2岁的全某是灵川县人,一直在家中务农,2017年4月经人介绍加入“龙爱量子”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缴纳850元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后,由会员投资8500元至85000元成为等级不同的会员,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或投资作为计酬、返现依据。全某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后,为获得更大利益,通过微信、短信、口头宣传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通过其推荐人申请“龙爱量子”三个会员账号成为该组织的创业中心级别。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全某通过自己的三个会员账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366人,下线会员层级12级,接受下线人员投资传销总额112939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认为全某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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