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于199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6年。刑满出狱后,2013年至2016年,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灵川县灵八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以公司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发布信息及他人相传的方式,以借款金额的2%至5.5%的高额月息返利收益引诱吸收存款。先后有20多人获此信息后,分别与唐某取得联系,在得到唐某的承若后,借款给唐某共计657.8万元(已归还资金288.7万元)。此后,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及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利息。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其开办公司名义,以高月息回报引诱吸收存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取存款达657.8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前,唐某已归还部份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若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若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唐某违法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取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唐某向数十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57.8万元,造成他人损失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法院结合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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