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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带“温度”的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9-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灵川县灵田镇贫困户莫某,由于身患癌症急需筹钱住院治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雇请他人,擅自采伐位于灵田镇上长岗村委大岩前村“荒头”山场上自家的林木,触犯了刑律。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兼顾法的尺度、理的适度、情的温度,充分彰显人文关怀,对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仍在住院治疗的莫某感激地对检察官说:“本以为这次一定会被处理,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以后一定谨记这次教训。”

  据悉,莫某及其丈夫两人平时一同管理自家“荒头”山场上的林木,2016年,莫某被查出得了癌症,需要长期吃药和接受治疗,但莫某一家是低保贫困户,是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对象,生活拮据,这场疾病对他们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2018年,某某需要筹钱接受化疗,夫妻两人决定打算把“荒头”山场一部分林木卖掉筹钱治病,并于当年8月份向林业站咨询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事项,由于该山场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11月,莫某病情加重,莫某夫妻两决定铤而走险,叫来自家亲戚帮忙进行无证砍伐,所砍伐林木销售后得款14000余元全部用于莫某的治疗。

  案发后,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案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莫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灵川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灵川县检察院审核材料后认为,莫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刑法不仅有惩罚犯罪,还有预防教育的作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能给他们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机会,体现“谦抑慎刑”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兼顾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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