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的一天,一个外地男子李某到龚某的酒庄买酒,李某先是问龚某购买一款澳大利亚进口的某品牌葡萄酒,龚某表示自己没有该产品,李某便称自己有货而且利润空间很大,龚某对李某的提议表示有兴趣。几天后,李某带着酒来了,龚某品尝后决定向李某进货,但李某表示自己没有授权证书也没有任何手续,龚某犹豫了一阵,他自知卖品牌葡萄酒必须得到该品牌的授权证书,李某拿不出来,说明这酒很可能就是假酒。但由于利润可观,龚某还是决定向李某购买,并在网上销售该品牌假酒。哪知好景不长,龚某卖假酒的行为很快就被群众举报,没来得及卖出的假酒也被查扣。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龚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检察官提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因此,任何公民都不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为这不光会触犯刑律,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还会危害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并选择正规超市及经销商购买,切莫贪图便宜在网上购买来源渠道不明的酒,以免上当受骗,损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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