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岁的刘某甲是灵川县大圩镇人,无业闲赋在家。2018年12月13日,刘某甲偷了哥哥刘某乙的电动车,由于这已经不是刘某甲第一次盗窃家中财物,而且屡教不改,为了给他一个深刻的教训,愤怒的家人下决心将刘某甲举报至派出所。审查逮捕阶段,刘某乙及家人强烈要求侦查机关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灵川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案证据,并提审了刘某甲。在提审过程中,刘某甲诚恳悔罪,表示想得到哥哥及家人的原谅,再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人考虑到刘某甲与刘某乙是亲兄弟,为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决定开展调解,最终,刘某甲的家人对刘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该院认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兄弟关系, 仅仅就案办案达不到化解矛盾、教育挽救的目的,且家人对刘某甲表示了谅解,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作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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