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通过网上交友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1万多元。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27岁的黄某(女),2017年9月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与罗某加为好友,为骗取财物,其通过聊天假装与罗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骗取了罗某的信任,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黄某编造自己生病住院、母亲车祸住院需要医药费以及带罗某见家长要请客办酒席为由,先后骗取罗某17000多元。所得赃款全部被黄某挥霍一空。被害人报案后,去年9月20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1万多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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