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朱某、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46岁)、朱某(女,32岁)系夫妻关系,二人无正当职业。2019年春节过后,面对春运返乡高峰期,二人动起了外地游客歪念,二人找到李某,合谋用“仙人跳”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
2019年2月23日11时许,一名外号叫“小红”的女子以休息、嫖娼只需要70元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男,56岁)从桂林火车北站带到灵川县定江镇新民街某出租房内。由朱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李某和周某随后进入房内对被害人张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转走被害人张某手机微信内的900元人民币。当天中午12时许,一名外号叫“老袁”的男子以同样的理由将被害人杨某(男,46岁)从桂林火车北站带到上述出租房内,由朱某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李某和周某随后进入房内对被害人杨某进行威胁恐吓,由李某操作杨某的手机并强迫杨某输入银行卡密码和微信转款密码后,转走被害人杨某银行卡中的3000元人民币及100元现金。被害人杨某离开出租屋后报警,民警当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朱某、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遂对三人提起公诉。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