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7月3日,被害人刘某甲与父亲刘某乙、姐夫李某三人从桂林市区驾车回家,当其行驶至灵川县大境乡某村时,发现迎面而来的一辆蓝色小货车上装有铅锌矿,因大境乡附近只有自家的矿山上有铅锌矿,于是刘某甲怀疑该货车上装载的铅锌矿极有可能来源于自家矿山,其将货车拦停后发现该车上装载的铅锌矿就是自家矿上的铅锌矿,而该货车司机正是多次在自家矿山实施过盗窃行为的曾某。得知自己行迹已经败露的曾某与货车上的两名同伙立即弃车逃跑,被害人刘某甲遂向灵川县公安局报案。

2019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供述称案发当晚所驾驶的蓝色货车上的矿石是在矿山下的河边捡的,并非盗窃所得。灵川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为查明其供述的真实性,于2019年8月20日协同灵川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将曾某押至灵川县大境乡指认作案现场。犯罪嫌疑人曾某指着矿山下的几处河滩称就是在这捡的铅锌矿,坚决否认自己到过被害人刘某甲的矿山。2019年8月22日,该案承办检察官在被害人刘某甲的带领下,历时四个小时,来到了刘某甲家的矿场,查探铅锌矿被雨水冲刷至下流河滩的可能性,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曾某供述的可信度。

经过对现场的查看,再结合被害人刘某甲所说的关于高含量的铅锌矿矿石块和粉矿在被开采出来以后会堆放在专门场所的陈述和矿场为防止矿石被雨水冲刷所做的拦截措施,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曾某货车上装载的铅锌矿均为高含量的大块铅锌矿石和粉矿得出的鉴定结论,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在离矿山几公里以外的河滩处根本难以采集得到高含量的大块铅锌矿石,更何况是被雨水冲刷以后还能堆积在一起的粉矿,因此,从曾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矿石与被害人刘某甲矿山上的矿石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这一事实来看,可以合理推断出曾某货车上装载的铅锌矿就是从刘某甲矿山盗窃所得,即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经鉴定,该案被盗铅锌矿价值人民币9775元,涉案数额已达到构罪标准,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曾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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