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非法将仿真枪改制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
2018年3月,苏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了仿真枪一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属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同年4月苏某再次通过网购仿真枪一支,并用电钻将仿真枪的枪管打通并进行试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今年6月21日,苏某被检察机关批捕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25条规定定罪处罚。苏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结合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他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