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某村干部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共同将村集体资金进行私分。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廖初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17年,灵川县大圩镇政府在某村修桥时将某村的洗菜码头损坏,时任该镇某村村干部的廖某(村长)、廖某某(村会计)、廖初某(村出纳)等3人以村里的名义向镇政府申请要求重建码头,并将重建码头所需工程款19万余元的预算和与做工程项目的王某签订的一份《工程合同书》报给了镇政府,镇政府批准后将19万余元拨付给该村民小组。后廖某等3人与王某一同到银行将拨付的19万余元转到王某的账户上,再从王某账户中将钱取出,支付王某实际工程款后,将11万元予以瓜分,其中廖某、廖某某各分得3.6万元,廖初某分得3.8万元。2016年,灵川县大圩镇自来水厂要在该村扩建供水管道,同年11月22日,该镇财政所拨付10万元的用地补偿款到该村民小组账户用于扩建供水管道项目。廖某等人找到刘某承接了该项目,支付了刘某部分款项后,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将余款进行私分,廖某分得1万元,廖某某分得1.8万元,廖初某分得8000元。经群众举报,2019年5月5日,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案发后,廖某退还违法所得2万元,廖某某退还违法所得5.4万元,廖初某退还违法所得4.6万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廖某某、廖初某作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廖初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廖某退出了部份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 数额较大”。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在当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呑集体资金14万余元,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分别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