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张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刑1年,2011年5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张某伙同陈某、蒋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桂林某大酒店一楼门面、某小区门面内,以广西福利彩票“快乐十分”、“快3”的开设奖结果为依据,以赌“大小” 、“单双”等方式,通过潘某(已判刑)等人提供的“赌盘”(赌博网络结算平台)下注,供赵某(已被以贪污公款罪判刑)等参赌人员在其中赌博,从中抽头、分红营利。另查明,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间,参赌人员赵某分多次将400万余元转入陈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用于赌博。经群众举报,张某的赌场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同年1月25日张某被刑事拘留。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 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为营利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系累犯,故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