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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检察院在2019年度广西检察机关“精品、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比中获奖
时间:2020-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2019年度广西检察机关“精品、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秦某某等6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被评为“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被告人秦某某等6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由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桂0323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灵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灵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7)桂032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8日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全面采纳抗诉意见,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撤销(2017)桂032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乙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丙有期徒刑四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有力手段,该案抗诉成功有力的维护了司法公正,显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也确保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能始终贯彻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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