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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碍交警执法 妨害公务被判蹲监
时间:2020-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赵某驾车拒不配合交警例行检查,还驾车逃离将交警拖行致伤。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个月。

2019年8月20日晚,交警在灵川县八里街执勤时,对赵某驾驶的越野车例行检查,赵某因担心酒驾被处罚而拒绝配合检查,驾车逃离时将抓着驾驶窗玻璃的执法辅警廖某拖行200米后才减速,待廖某双手离开主驾驶车窗后,赵某驾车逃离。经鉴定,廖某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同年9月10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赵某委托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且代为赔偿了公安机关因该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赵某拒不配合交警例行检查,驾车逃离将交警拖行致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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