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的张某曾因盗窃6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扒窃被当场抓获。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51岁的张某在2007年至2018年间,6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9年8月刑满释放。同年9月20日,张某又窜到灵川县八里街的人行道上寻找作案目标。他见一路过的居民在街边购买东西时,便趁人不备,采取扒窃手段将其口袋里的现金200元盗走。张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以扒窃方式实施盗窃的,不论是否取得他人的财物,都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以盗窃所得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为追诉标准,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仅作为量刑及并处罚金轻重的依据。张某扒窃他人2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是否累犯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