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入户盗窃被人发现,爬窗逃跑时摔伤,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多次传讯拒不到案。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2岁的王某,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两次被判刑,2015年8月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5日晚,王某窜到灵川县八里街某住宅小区,撬开一居民家的防盗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正当王某翻箱倒柜时,被一居民发现,即打电话叫人报警。做贼心虚的王某听到声音后,如惊弓之鸟,便将该住户家的外门反锁,连忙从窗户爬出去,在逃离过程中不慎坠落摔下,后被送医院诊治,因王某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同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多次传讯其到案,均未到案并逃离。2019年11月1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又系同种犯罪的累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