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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诈骗网店货款受处罚
时间:2020-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李某利用网购无理由退货规则,以退款不退货的方式,诈骗某网销超市货款。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李某大专毕业就业后,因感觉工作压力大,自己无法适应而辞职在家。 为了生活经济来源,李某在多个网购平台上购物出售赚取差价。后来李某发现可以利用某网销超市的管理漏洞,购物后以七天无理由退款为由,骗取网店退货款而不将物货退回,第一次尝试成功后,李某便一发不可收拾。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李某使用自己及家人、朋友的网上账号在某网销超市购买商品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则,以虚假退货物流单号申请退货退款,实际不退还货物的方式,骗取某网销超市退款280次,共计41984.04元。李某则将货物转销给他人和自用,从中获利。之后,某网销超市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漏洞被修复,李某的诈骗行为才被阻止。受害人报案后,2019年11月2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李某家属退还了赃款4.1万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退出了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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