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无证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触犯了刑律。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6年,唐某向灵川县大境乡某村委承包山场用于生产经营。2017年4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山场上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23.6473立方米。案发后,2020年5月25日,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准发放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为起点。唐某滥伐林木123.6473立方米,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根据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他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