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库中利用灯光诱捕设施非法捕鱼,还阻碍前去拆除非法捕鱼设施的执法人员。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苏某、苏某某、涂某、龙某、龙某某等人有期徒刑8个月。
2019年7月31日,灵川县公平乡政府联合青狮潭水库管理站对青狮潭水库中违法灯光捕鱼设施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遭到苏某、苏某某、涂某、龙某、龙某某等5人驾驶电动竹排阻碍。苏某将执行冲锋舟上的电锯以及冲锋舟的钥匙抢走并丢进水中,并从执法人员手中抢过一根钉耙对一名执法人员进行殴打。涂某、苏某某、龙某、龙某某等人用竹排顶住冲锋舟不让执法人员拆渔具,辱骂执法人员。
案发后,2019年9月12日,苏某、苏某某、涂某、龙某、龙某某分别被逮捕归案。事后,苏某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电锯及冲锋舟损失6948元。
经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苏某某、涂某、龙某、龙某某等人共同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苏某等5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苏某等5人在执法人员前来拆除非法捕鱼设施时,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他们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