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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王海辉涉黑案
时间:2020-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海辉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钟国华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一案,2020年9月16日上午,在灵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由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秀维担任公诉人,灵川县人民法院院长石玉碧担任审判长,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庭采取不公开方式审理。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辉积极参加李兴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海辉等人受李兴勇雇请到卖淫店当看守人员,通过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洗脑等软硬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不敢向公安机关控告,强迫谢某某等被害人卖淫,被害人中还有数名未成年人。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海辉等人在李兴勇的带领之下,在桂林市火车南站至原汽车总站一带打、砸、围堵其他旅行社办公室及售票点,威胁、驱赶、恐吓、欺压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殴打出租车司机,导致拉客“野马”、出租车司机不敢在上述区域为其他旅行社拉客,迫使其他旅行社退出上述区域的散客旅游市场,该市场被李兴勇等人控制、垄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4月,被告人钟国华以介绍高工资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吴某某(时年17岁)、黄某某(时年15岁)拐骗到李兴勇、吴桂连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的卖淫店卖给李兴勇、吴桂连,李兴勇、吴桂连支付了 2000余元给钟国华。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海辉积极参加李兴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妇女、未成年人卖淫;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国华拐卖妇女并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李兴勇迫使其卖淫,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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