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卖淫,同时还非法持有枪支。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高某合伙非法拘禁他人的唐某,被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高某,2006年至2018年间,曾因3次犯盗窃罪被判刑,1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1日,高某以嫖娼包夜为由,与唐某、陈某(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将卖淫女黎某带到高某租住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小区出租屋内,没收黎某手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高某把黎某带至桂林某酒店内,强迫黎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高某收取嫖客200元嫖资用于汽车加油。之后,黎某又被高某、唐某带回出租屋内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同年4月2日,黎某趁机爬窗逃出,并委托小区保安报警。当天,民警出警对高某的出租屋进行现场勘验,在房内查获自制枪1支。经鉴定,该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同年4月16日、5月20日,高某、唐某分别被刑事拘留。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他们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高某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又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高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高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对其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38条 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某,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其两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高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又强迫他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高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结合高某、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对高某数罪并罚、对唐某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