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上午,王某和银某二人经商量后决定共同行骗。两人驾驶摩托车到灵川县八里七路大市场路口选定受害人雷某(女,72岁)行骗,由银某下车假装和雷某一起行走,王某驾驶摩托车故意丢下一叠假钱,银某当着雷某的面将假钱捡起,并提议与雷某一起分钱。这时王某骑摩托车过来问刚才掉了8000元钱有谁捡到。银某拿出自己的钱包给王某看,表示没捡到钱。王某问雷某捡到钱了吗,雷某打开自己的包,把自己的5500元人民币现金拿给王某看,以证实自己没有捡到钱,王某假装看了一下后把5500元现金拿给银某,银某趁机掉包,把雷某的5500元现金换走,把假钱放到雷某的包里交给雷某,并告诉雷某她的5500元现金及捡到的钱都在包里。雷某信以为真。王某、银某借口离开。事后王某、银某二人平分了被害人雷某的5500元现金。被害人雷某发觉被骗后报警。
二.争议焦点
王某、银某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三.案件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 王某、银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王某、银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雷某的钱物,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 王某、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王某、银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实采用的是秘密调包的方式取得雷某的钱物,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受害人包里的钱是怎么样到了犯罪嫌疑人手里的,这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如果是嫌疑人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定性为盗窃;如果是受害人因为嫌疑人欺骗而自愿将财物交给嫌疑人,定性为诈骗,如果是嫌疑人当面拿走,公然夺取,定性为抢夺。该案中被害者雷某和出手调包的人银某的说法较为一致,都是秘密调换,而非雷某自愿交出财物。2、被害人雷某自愿把钱拿给王某看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自己没有捡到钱。而不是因为受骗自愿交出5500元现金。
四.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王某、银某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