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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行诈骗 触犯刑律判蹲监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字号:大 | 中 | 小】

秦某以帮介绍女朋友为由,利用微信诈骗他人钱财。近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秦某退赔秦某某8万余元。

现年30岁的秦某女士,是灵川县人。2018年10月至12月间,秦某假装给本村秦某某介绍女朋友,之后秦某以假名“秦小芳”加秦某某微信,并发给秦某某自己的“美女”照片,称自己在桂林做服装生意,有房产和私家车,多次与秦某某进行一些暧昧语言聊天,取得秦某某的信任。秦某以“秦小芳”名义以各种理由先后骗取秦某某8万余元。秦某感觉不对劲,要求与“秦小芳”见面,则再没有收到消息。秦某某得知“秦小芳”其实就是秦某冒充,才发现自己被骗。秦某某向秦某索要还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6月2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秦某被取保候审。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秦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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