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经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入侵住宅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个人不良嗜好,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熊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翻找出数件女性内衣,随后躺在床上把玩,22时许,熊某某回家发现卧室门被反锁,遂报警将刘某某当场抓获。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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