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监督公安机关对指使宋某某无证驾驶的车主梁某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经审查,2018年8月20日凌晨,宋某某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至泉南高速G72线某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致小型普通客车上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查明,宋某某系肇事车主梁某某雇佣,在雇佣时其已明知宋某某无驾驶证,当日凌晨,梁某某驾驶该车由湖南进入广西境内,行至兴安某收费站时,由于疲劳便指使宋某某代替其驾驶,宋某某驾车后不到半小时便发生了交通事故。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梁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由此,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对宋某某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对梁某某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该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现公安机关已对梁某某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