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对私自开采山场土石进行销售的于某等四人做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于某、于小某、阳某、秦某四人合伙承包灵川县定江镇某山场,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四人多次雇请挖机采挖该山场上的土石,然后将采挖得的土石运往砖厂销售。后经劝说,四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中心鉴定,该山场被于某等四人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05公顷。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于某等四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0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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