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朱某与人在打牌,曾某则在旁边围观,正当朱某打牌运气不佳的时侯,曾某在旁边指指点点,结果朱某打牌输了,朱某怪罪于曾某,并与曾某发生争执,曾某把朱某鼻子打出血,朱某气急败坏挥拳朝曾某头部重重打去,致曾某多次软组织挫伤和左眼软组织裂伤、头部硬脑膜下血肿。经鉴定,曾构成重伤二级。受害人报案后,同年8月3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朱某因打输牌恼怒,将看牌人打成重伤,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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