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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 情节严重被重判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刘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有期徒刑10年。

      刘某系灵川县大境乡某采选厂主要负责人。该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1982年,主要从事铅、锌矿开采和销售。截至2010年6月4日止,该矿厂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己分别失效。2010年4月至10月,刘某以该厂修筑矿山道路为由,多次向县有关部门申请购买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刘某除了将部分炸药、雷管等用于修筑矿山道路,维持非法生产外,还将部分炸药、雷管等用于建设矿山矿洞巷道、矿坪,将未用完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非法储存在采选厂山洞内,长期无人看管,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经群众举报,201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洞内查获刘某非法储存的乳化炸药1436公斤,导爆管雷管12410发、瞬发雷管706发。经鉴定,爆炸物均能正常使用。

       经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刘某犯罪后自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同时第2条规定,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刘某非法储存暴炸物1436千克,已超过本解释最低标准5倍以上,属“情节严重”。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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