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向县法院发出一份规范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移送执行的检察建议书,获县法院采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今年8月,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唐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生效后,没有将刑事附带民事生效判决移送该院执行局执行。
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灵川县人民法院没有将唐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移送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针对这一情况第三检察部对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生效判决是否移送执行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经过排查,共发现有6件类似案件未移送执行。经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沟通,该庭表示工作的确存在疏漏,今后一定规范司法行为;2019年9月,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规范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移送执行的检察建议,目前,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已将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部移送该院执行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