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水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排污行为进行整治。
甘棠江水系是灵川县沿岸及县域人民群众的重要生活饮用水源。为实现供水需要,灵川县政府在甘棠江田南村附近设立总面积为11.2平方公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灵川县自来水公司在潭下镇山口村附近甘棠江河中心设置取水口,作为灵川县城居民饮用水水源。
灵川县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养殖活动,养殖排污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根据灵川县自来水公司今年5月作出的《水质检验报告单》显示,取水口的水质与九屋镇、青狮潭水库码头的水质相比,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均高出19000个单位值, 粪大肠菌群数值已超过二类水标准要求,仅达三类水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刻不容缓。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保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制止在饮用水水源区的养殖活动。县环保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向涉案养殖场、经营者下达了整改通知。收到整改通知后,一泵取水口旁养殖户减少了场内养殖数量,取消养殖棚舍,并清理了养殖废弃物。灵川县潭下镇人民政府同时监督该养殖场9月20前关停。涉养殖排污学校也已制订了相关整改方案,计划将猪舍改为储物室。
近日,灵川县检察院对养殖排污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整改工作已全面落实到位。根据灵川县自来水公司今年11月作出的《水质检验报告单》显示,取水口的水质与九屋镇、青狮潭水库码头的水质相比,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比今年5月下降约15000个单位值。水污染治理取得成效。
饮用水水源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健康,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充分体现“检察为民”的要求。“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灵川县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