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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检察院依法公开《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时间:2019-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今年,为增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本院坚持依法公开《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依法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公开,共公开《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3份,公开率100%。

   

  例如《冯某某申诉案》中,申诉人冯某某不服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自己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并非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认为,冯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冯冶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维持本院不起诉决定。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本院及时向申诉人宣布了决定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本院及时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至12309中国检察网,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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