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
只因私家车上被贴脏话 不服持刀伤人被判蹲监
时间:2020-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全某发现自己的私家车上被人贴脏话,不服持刀将他人砍伤,构成轻伤二级。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全某有期徒刑11个月。

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15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2019年7月7日晚,全某在灵川县某茶庄门前,发现在其私家车上贴了脏话的邓某,便上前责问他为何把写脏话的字条贴在其车子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起来,全某持刀砍伤邓某手部。经鉴定,邓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7月30日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可以从重处罚。全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轻伤以上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某因不服邓某在其私家车上贴脏话,继而将他人砍伤致轻伤。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根据他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判决。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