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无证砍伐自己向他人购买的林木,触犯了刑律。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7万元。
2017年,董某向灵川县定江镇某村全某三兄弟购买位于该村“南洞”山场上的林木。2019年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南洞”山场上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4.0245立方米。案发后,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准发放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判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为起点。董某滥伐林木34.0245立方米,达到“数量较大”,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董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董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