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假借他人手机利用微信付车费为饵,抢劫出租车司机。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被判拘役5个月。又因吸食毒品,2018年被强制戒毒2年。2018年11月6日,王某搭乘出租车司机钟某的车到灵川县八里街,并称其手机在某店维修,向钟某借用手机登录其本人微信,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付车费。钟某同意后王某用钟某的手机登录微信并给钟某看其微信钱包里面的余额足以支付车费。后钟某将手机放回车内中控位置。王某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支付车费想开车门溜走,钟某按住王某不给其下车。王某假称让钟某将手机给他,让他用手机转车费给钟某。钟便将手机给了王某,王某又以钟某态度差为由,不想支付车费,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威胁钟某,钟某见状,连忙下车到后尾箱拿东西。王某趁机拿手机逃跑。被害人钟某报案后,次日,王某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手机一部、手机卡两张及刀具一把。当日王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经鉴定,被王某所抢手机价值416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犯罪后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67条 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携带凶器抢夺他人手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相应的判罚。
王某假借他人手机利用微信付车费为饵,抢劫出租车司机。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王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被判拘役5个月。又因吸食毒品,2018年被强制戒毒2年。2018年11月6日,王某搭乘出租车司机钟某的车到灵川县八里街,并称其手机在某店维修,向钟某借用手机登录其本人微信,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付车费。钟某同意后王某用钟某的手机登录微信并给钟某看其微信钱包里面的余额足以支付车费。后钟某将手机放回车内中控位置。王某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支付车费想开车门溜走,钟某按住王某不给其下车。王某假称让钟某将手机给他,让他用手机转车费给钟某。钟便将手机给了王某,王某又以钟某态度差为由,不想支付车费,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威胁钟某,钟某见状,连忙下车到后尾箱拿东西。王某趁机拿手机逃跑。被害人钟某报案后,次日,王某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手机一部、手机卡两张及刀具一把。当日王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经鉴定,被王某所抢手机价值416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犯罪后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67条 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携带凶器抢夺他人手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相应的判罚。
3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