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谋取高额利润阻挠施工,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李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被判刑1年,缓刑2年。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灵川县某村农田机耕路项目,并交由王某等人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施工期间,李某伙同蒋某(另案处理)欲高价出售片石、碎石等材料给项目施工,遭到王某拒绝。李某及蒋某等人便多次阻止项目施工,且又通过抬高村里鹅卵石的销售价格向施工方施压,并强行从王某处索得5.5万元。后李某等人将款私分及挥霍。受害人报案后,2019年9月1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家属代其退赔了所分得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李某伙同他人敲诈他人钱财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