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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修路费” 恶势力分子获刑
时间:202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廖某辉、廖某新、廖某志、廖某清、廖某超等人,以“修路”为由强行索取他人钱财。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廖某辉、廖某新、廖某志、廖某清、廖某超5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廖某辉曾因犯敲诈勒索罪,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廖某新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廖某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被判处拘役5个月。廖某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上半年,廖某辉、廖某志、廖某清、廖某超等人以某涂料厂的货车经过廖某辉村庄村道超重为由,拦车不给通行,向该厂老板索要“过路费”8000元。这伙人初次得手后,一发而不可收,2012年至2018年间,廖某辉、廖某新、廖某志、廖某清、廖某超等人以收取“修路赞助费”为由,采取威胁、堵路、堵门、拦车等方式,多次向周边企业索要财物,累计数额达10万余元。2019年4月至6月廖某辉等5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辉、廖某新、廖某志、廖某清、廖某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廖某辉等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廖某辉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廖某新、廖某志、廖某超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5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分别退出了全部或部分赃款,分别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5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廖某辉等5人多次敲诈他人钱财,分别达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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