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伙同他人以购为饵抢夺他人手机。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陈某曾因犯抢劫罪,2004年被湖南省祁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绑架罪,2009年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刑满释放。
陈某与杨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以购买手机为借口,将卖手机的人骗出来后趁机抢夺手机。2019年11月7日傍晚,杨某与唐某约定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商场附近交易苹果手机。杨某与唐某见面后并假装买手机,陈某骑助力车在附近等候。杨某趁唐某不备拿起手机上了陈某的助力车,陈某迅速驾车搭载杨某逃离现场。唐某报案后,当日陈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抢夺的手机价值5700多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刑罚判决 。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法院根据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