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川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粟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未指定辩护人、未按规定讯问侦查活动监督案获评2020年广西检察机关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粟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但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未对粟某某指定辩护人,且在2020年7月18日制作的这一份讯问笔录写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永福县看守所对粟某某进行讯问,但向嫌疑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后证实该讯问笔录并非在永福县看守所讯问时制作,且此次讯问过程中,无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笔录上未显示签名,侦查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以及在讯问时未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属于违反程序规定收集证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条第三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执法理念。该案承办检察官及时发现监督线索,认真、细致进行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侦查机关采纳纠正意见并及时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并进行重新取证,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办案,共同提升案件质量,确保侦查权依法公正行使,较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