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
关于禁渔期,这几件事你需要了解
时间:2021-03-26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字号:大 | 中 | 小】

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全面实施,全区从3月1日起正式进入禁渔期,为实施好灵川县禁渔期制度,这些事情你需要了解。

禁渔时间: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灵川县辖区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检察机关对禁渔期非法捕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损害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据悉,灵川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3件6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判处该6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共1700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